close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2010.04.02 08:19 pm
 

遭強制戴上電子腳鐐的假釋性侵累犯邱金村,前年間利用電子腳鐐僅在夜間監控漏洞,先後在大白天犯下多件性侵害案,其中兩件分別被判刑8年2月、5年,另外又強暴一名17歲少女,法官以罪嫌不足,將他判無罪。

邱金村16歲時強暴幼稚園老師,家人與對方和解,賠償十多萬元後,食髓知味,又陸續犯下多件性侵案;邱嫌81年間犯強姦案被判刑7年,4年後假釋出獄再犯,被判刑10年確定,95年底獲假釋出獄,兩年後又再強姦少女,被判刑6年,並強制戴電子腳鐐。

戴電子腳鐐期間,邱嫌又犯下多起性侵案,強暴12歲女童,被判刑8年2月;在產業道路性侵一名少女未遂,被判刑5年。

另外,邱嫌又於97年2月初,在大甲鎮金寶山網咖,見一名17歲少女年幼可欺,載少女到外埔山上性侵害;再於同月中旬,載少女到他的租住處性侵害,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起訴。

邱嫌否認帶少女到山上性侵害,但有帶少女到他的租住處,當時少女月經來潮,兩人沒有發生性關係,事後會給和解費10萬元,是因他害怕於假釋期間又犯罪,遭聲請撤銷假釋,迫不得已與對方和解。

法官以被害少女、證人指證有瑕疵,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邱嫌的性侵犯行,遂以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ildsav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