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雖是草擬的報告,內容不盡詳盡,但請大家還是讀一下。

裡面包括我們的理念和許多大家可能會有的問題例如:為何針對兒童、修法的訴求。也歡迎大家提出意見和資料。

 

 

 

「一次傷害都不行」 ── 研擬我國「梅根法案」和「潔西法卡案」之報告書

  

前言 

 

根據勵馨文教基金會的統計推估每年性侵害的人數約有34,300人,其中兒童就有19,208人。每天有52名兒童被性侵害;每 27分鐘可能就有一個孩子遭受性侵。

 

在歐美先進國家,為了保護兒童免於受到不可逆之身心傷害,法律對性侵兒童者均施以重刑,甚至抱以「寧可從嚴,不可縱放」的心態立法。如公佈性侵者資料以供大眾查閱的「梅根法案」,和以延長加害者服刑時間來減少未來可能之受害人數的「潔西卡法案」皆為以兒童為本所做出的指標性立法。

 

反觀我國,對加害者動輒輕判、假釋,屢屢造成更多無辜兒童因此受害。

 

例如近來聲稱性侵超過五十名少女的「遊民之狼」,若在美國,他會因為在民國八十六年性侵十一歲幼女而被判處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今仍在監獄服刑,沒有機會再去傷害更多婦女兒童。而在民國八十九年遭其所姦殺的陳性女學生可能因此至今仍活在人世。

 

    

兒童性侵簡述 

   . 我國兒童性侵數據: 

 

兒童性侵犯乃指性侵十二歲以下尚未發育完全之兒童的加害者。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數據顯示,雖兒童受害者佔總被害人數統計的百分比未有明顯變化,但受害人數卻逐年增加(參考表一圖一)。

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統計,一般性侵害案件實際犯罪黑數高出官方接獲報案數字的10倍之多,因此實際被害兒童數據將會遠高於內政部所提供通報被害人數據。尤其必須考慮若加害者來自照顧者或家庭,零至六歲受害幼童因能力無法充分表達或尚未有機會接觸外界,將更難得到通報的機會,其隱藏之犯罪黑數難以想像。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數統計

0-6

6-12

合計

被害人數總合

百分比

2005

188

366

554

4900

8.84

2006

185

513

698

5638

8.08

2007

226

557

783

6530

8.34

2008

237

617

854

7285

8.53

2009

270

658

928

8008

8.63

2010 1-3

37

152

189

1923

10.17

(表一)

表2.JPG 

   . 為何要求對性侵兒童者提高刑罰? 

 

     在研擬加重性侵兒童者之刑罰前,我們必須瞭解為何要針對此類犯罪者提高刑責。在此將針對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面做探討。

 

1. 加害者研究:研究顯示,只有8%~10%的性侵犯是陌生人,40%是兒童所認識者,而高達47%的性侵犯為兒童家庭的成員。

  a) 針對加害者為家族成員或熟識者而論,為避免兒童受到再度傷害或遭受長期精神壓力,即加害者出獄或假釋後重返家庭,法令需有效隔離加害者直至受害者身心成熟,足以完全脫離加害者之脅迫。

  b) 雖研究顯示只有8%~10%的性侵犯為陌生人,但此種性侵犯為再犯率高之危險群。因選擇以兒童為目標,多半取之容易控制,此類慣犯通常難以改變選擇習慣。另一種則是「戀童症」患者,此類患者幾乎無治癒可能,他們只能對未發育之兒童產生性慾,好發年齡為三十歲,隨著年齡增長,再犯率隨之增高。

 

2.  被害者研究:人們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們可以同意成人對於理性的掌握遠大於兒童,被傷害的兒童要能夠去理性面對殘酷的事實所要耗費的成本遠大於成人,所以才需要對侵害兒童的部份加重,更且那些累犯者也更應加重懲罰。當然性侵害這件事情不管被害者的年齡,我們都應當要給予嚴正的譴責。

 

而兒童面對性侵害所受影響可分為三個部份:身體、心理、社會。

 

a) 受害兒童可能造成的身體傷害或影響。

性侵所帶來的身體傷害包括內部出血,嚴重時甚至可能損害內部器官造成死亡。以其外部陰道/肛門撕裂、性病、伴隨性侵時暴力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另外2000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精神科副教授泰闕以受虐兒(包含性侵受虐兒)和腦部損傷為題所做的報告指出,童年受虐(性侵)將造成不可逆之腦部受損部位如下:

1.邊緣系統(大腦主控情緒的部位)敏感

2.左腦的失活及停止發展:可能是造成被虐者引發憂鬱症及增加記憶損傷的風險

3.左右腦整合缺失:造成人格突然改變

4.增加小腦蚓部活性:小腦蚓部是調控邊緣系統的重要部位,

但創傷會影響該部位的調節能力

 

以上不可逆之傷害將造成兒童永久性人格發展和神經變異。

 

b) 受害兒童所承受之精神/心裡創傷:失眠、焦慮、長期或急性創傷後症候群、飲食性疾患、低自尊、解離症等症狀,甚至心理影響生理造成身心症、神經疼痛等疾病。成年後罹患憂鬱症比例也偏高。

 

c) 可能引發的社會影響:國內外皆有研究報告指出,受害兒童可能出現學習問題、行為問題,甚至有自殺傾向。也有研究顯示受害兒童在成年後更容易有藥物濫用、酗酒、反社會性人格等問題。

 

綜觀以上對於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分析,我們更需警惕在兒童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之階段所造成損害較成人更加嚴重。現行法律應將此因素納入考量,提高對兒童的保護,只要一次,就可能造成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

 

台灣版「梅根法案」 

 

 . 梅根法案簡介:

起源:七歲的梅根堪卡在性侵資訊不透明,而家長無法警惕的情況下,被有性侵前科的鄰居擄走姦殺,美國在梅根失蹤八十七天後,簽署了第一個梅根法案。

 

法案之基本內容:登記性侵者資料和開放資料供社區查詢。

 

其他:各州以梅根法案為基本精神各自訂定不同細則。性侵者資訊皆公開透明公佈於政府或社區網站,居民或兒童家長可藉由網路查詢居家附近之性侵犯,以保護自身及孩子的安全。所提供之性侵者資料可包括:姓名、身高、體重、髮色、膚色、瞳孔顏色、現今居住地址、工作地點、犯案時間、是否假釋、被害人數、被害人類型。最近新法案要求 只要嚴重性侵犯搬入社區 必須主動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

 

結論:此法案之修訂是否能完全保障居民安全雖仍有爭議,由於初修法律有缺陷,後來在提出潔西卡法案時,亦提出修正法案,即為為確保資訊正確,性侵者需於每半年定期更新照片以供辨認。警方得以不定期訪問,以確保所提供地址之正確性。

 

修法訴求

 

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的醫師李光輝博士指出,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五。

然,再犯率雖高,但性侵相關罰則卻無終身監禁或永遠與社會隔離之刑罰,對社會安全造成極大威脅,因此希望能引用「梅根法案」的精神,對惡性重大的性侵犯需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資料、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 台灣版「潔西卡法案」

 

. 潔西卡法案簡介:

起源:一名名為潔西卡.倫斯福德的小女生被性侵累犯姦殺後所立。

 

法案之基本內容:對12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25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保釋或假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佩帶全球定位系統裝備。並禁止性侵犯居住在離校園、公園等附近兩千呎以內。

 

其他:美國已有四十二州參考此法之精神訂定細節。佛羅里達州甚至明定,性侵十二歲孩童強制判處無期徒刑,永遠不得假釋。

 

修法訴求:

 

我國現行法律對性侵十四歲以下兒童只能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累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依舊沒有遏止傷害發生。且判處刑期普遍與社會期待不合。

 

例如:以女童為主要加害對象的「怪叔叔」曾明德,曾於民國八十一年擔任廟祝,因性侵害11女童被判處6有期徒刑,出獄後再度犯案,除受害女童外,警方懷疑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以及桃園縣都有「怪叔叔」犯案的被害人。

 

又例如:同樣以女童為主要加害對象的邱金村,於1992年性侵女童判處七年有期徒刑,假釋出獄後,於1996年再度性侵一女童,判處十年有期徒刑,累積殘刑共十三年,於2007年假釋,2008年再度性侵兩女童、另有一女童性侵未遂,這次卻只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諸如此類性侵兒童的性侵犯輕判、假釋,屢次再犯不勝枚舉,刑罰非但沒有達到應有的懲戒效果,反而因為無法有效隔絕這些無治癒可能的性侵犯,造成更多兒童受害。

 

因此我們要求對12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的性侵犯,強制判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結論

             人民對法律的期待是保護、懲戒及矯正,然我國現行法律卻因刑責不足,非但未能懲戒、收矯正之效,亦未能保護人民免於傷害。以暴力連續性侵犯或兒童性侵犯之高再犯率,卻無良好的配套措施可將其隔離或警示民眾,無異是縱虎歸山的作法。尤其現行法律皆由成人所制定,而其判決結果和法令不足之缺失卻要由兒童承受,實屬令人遺憾。

                  綜觀以上,我們應著眼於 1) 刑度  2) 假釋門檻  3)加害者出獄後的預警系統及監控設施 4)加害者的矯正治療 5)被害者的補償、治療措施。再者參照侯友宜先生的博士論文中,他對於實務機關做為研定防制性侵害殺人犯罪形式政策制定參考建議,第一點就是要建立性侵害殺人犯罪預警制度。由 1) 2) 3) 再加上侯友宜先生的專業建議,正是梅根法案及潔西卡法案的核心精神。故我們首要之務,乃當推行一套屬於我們自己國家的完善保護兒童免於性侵的法案,一次傷害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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