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一名張姓男子94年3月涉嫌對女童性侵,以冰塊塞進女童下體,逼迫女童口交,並且強吻女童造成嘴唇瘀青,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八年;但高院更一審卻認為女童處女膜未破裂,且嘴部傷痕經法醫鑑定是「愛之吻」改判男子無罪,建議檢方改起訴強制猥褻、傷害等罪追究。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表示,女童處女膜完整,且無口交證據,女童對於冰塊位置證詞前後不一,因此改判無罪。至於「愛之吻」一詞,法醫定義為嘴對嘴吸吮到瘀青。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謝岳錦不敢相信判決,提出被害人年僅五歲,對口交和陰道等名詞並不了解,若非親身經歷,怎會鉅細靡遺描述行為,他對於判決感到「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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